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参照国际惯例制订。
第二条 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所制订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执行。
第二章 拍 卖 各 方
第五条 在本规则中,拍卖各方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设立的实施本次拍卖行为的企业法人,即北京西荣阁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次拍卖会的拍卖人对其依法享有处分权的标的进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企业、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
“竞买人”是指参与本次拍卖会竞买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本次拍卖会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资格证明,并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七条 委托人须向拍卖人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该标的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等,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拍卖人提供所拍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说明所拍标的的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和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应向拍卖人说明该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
第九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日前十五天双方重新协商书面确定,双方均对保留价负有保密责任。在拍卖进行中拍卖人有权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进行起拍,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有权中止对该标的的拍卖。
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会上不得竞买自己的拍卖标的。
第十一条 除委托人与拍卖人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0%的佣金。
第十二条 若买受人提出要求,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标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竞买方式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三天凭本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法人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护照和其它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登记表,同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及拍卖规则,以取得竞买权。
第十五条 竞买人未竞买成功,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不收取任何佣金或费用;如竞买成功,则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须出具委托授权书)。其代理人参与竞买的一切行为一律视同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 竞买人领取了竞买号牌或签署《竞买登记表》后,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各项条款,并已经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进行中举起竞买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的价位,在竞买过程中,竞买人也可按竞价阶梯跳叫价格。
第十九条 竞买人必须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拍卖人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该买受人须按其竞买确认价格承担30%违约金,并承担法律责任,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之一部分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竞买人在预展期间有权查看拍卖标的,并有偿索取拍卖标的的图录。
竞买佣金、付款及交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竞买成功,应向拍卖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5%的佣金。
第二十二条 拍卖标的一经拍定,其买受人应当场向拍卖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并取走拍品(搬运费自负),如付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且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可先预付30%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其余款项后取走拍品。逾期未付清,视为该标的未拍出,已付定金不退还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付款应以人民币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买受人若以其他币种支付,须在填写竞买人登记表时与拍卖人协商,并按拍卖前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
拍卖标的的交接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如期如数支付的成交价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及竞买佣金后,开出发票,买受人须当场凭发票取走拍品,逾期若发生意外,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以现金以外其它方式付款,须在所付款项在拍卖人帐面显示后,方可提取拍品。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出境的标的,拍卖人可协助办理有关出境手续(政府规定禁止出境的标的除外)。
第五章 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委托合同和本拍卖规则,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拍品资料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并自行确定拍品的上拍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在印制拍品图录时不得擅自对拍品的状况进行篡改、伪造和夸张。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有权利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任何人进入拍卖及预展场所。
第三十条 拍卖人有权利按规定提高拍卖中的竞买价位,有权利撤销、分拆或合并各项拍卖标的。有权利在出现争议时中止拍卖。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决定下列事宜:
(一) 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图录上的参考价。
(二) 决定某件拍卖标的是否咨询专家的意见。
(三) 委托人应支付的额外的图录费。
(四) 对拍卖标的作出任何说明和评价。
(五) 是否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章 拍卖图录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印制的拍卖标的图录及其它说明资料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和拍卖标的的介绍。
第三十三条 拍卖标的的图录主要是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对拍卖标的名称、规格、质地、年代等提供参考性文字说明和图片资料,不表明拍买人对拍卖标的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须于拍卖会前的预展期间阅读标的说明并充分了解该标的的全部情况。在委托人未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等为由于成交后提出取消该项交易。
第七章 拍卖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拍卖的中止是指在拍卖运作过程中由于一些意外原因造成拍卖合同暂时无法执行。这些因素主要有:
(一) 有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处分权提出异议。
(二) 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
(三)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拍卖无法进行。
(四) 因其它法律因素造成拍卖无法进行。
拍卖中止后,以上因素一旦消失,拍卖合同继续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拍卖的终止是指因意外因素造成拍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这些因素主要有:
(一) 执法部门、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品无处分权。
(二) 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及时书面通知拍卖人。
(三)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不可能执行。
(四) 因其它原因使拍卖不可能执行的。
拍卖终止后,一旦重新进行拍卖,须重新办理有关拍卖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拍卖中止或终止造成的资金和物质损失由造成拍卖中止或终止的责任人负责。
第八章 拍 卖 结 束
第三十八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人将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在移交手续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拍卖收入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九条 对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将在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第四十条 对未拍出的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再次拍卖,须重新商议拍卖保留价,并重新履行拍卖委托手续。
第四十一条 拍卖结束后,若委托人要索取所委托标的的宣传、包装资料及图片,可与拍卖人协商并承担应计费用。
第九章 违 约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该买受人须按其竞买确认价格承担30%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之一部分不予退还。
(二) 撤销拍卖人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暂时留置向其拍出的所有拍定标的,要求该买受人在一个月内履行所签协议和本规则条款,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买受人支付。逾期不履行标的另行处置。
(三) 上述标的如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行处置,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包括拍卖人应得的佣金部分)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四) 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公开点名谴责其违约行为,必要时提起法律诉讼。
第四十三条 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须对因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拍卖人及买受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若拍卖人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需对因此而引起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委托人或买受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西荣阁拍卖有限公司。
术语解释:
拍定标的: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保留价:亦称“底价”,是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价。
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不含买受人应支付拍卖人的佣金和其它应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