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人士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本规则,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四条:竞买人是指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竞买登记,领取竞价号牌,经本公司确认具有竞买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认可的最高出价人。
第六条:拍卖品图录是对拍卖品的名称、作者、规格、质地、参考价等提供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第七条:拍卖品图录文字及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色调、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因印刷或摄影造成图录中作品的色调、颜色等与实物有误差者,以实物为准。
第八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鉴定或以其他方式审看实物,对欲竞买的拍卖品实际情况进行了解,竞买人应对自己竞买某拍卖品的行为负责。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认可该拍卖品的一切现状。本公司对拍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九条:拍卖会采用加价拍卖方式,由拍卖师宣布起拍价,竞买人举牌以示应价,然后按本公司规定的竞价阶梯加价,最后应价者经拍卖师连续报价无人应价的,拍卖师即以槌击定价成交。
第十条:竞买人应亲自参加竞买。如在拍卖日不能亲自出席拍卖会,可以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但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与本公司签定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委托人如需取消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一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一件拍卖品用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
第十二条:竞买人竞买成功(即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结清全部成交款或当场支付不少于拍卖成交价之30%的定金,余款须于拍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十三条:竞买人竞买成功(即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拍卖落槌价15%的拍卖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
第十四条:买受人结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包括佣金),即可获得该拍卖品的所有权,并可领取拍卖品(搬运费自付)。
第十五条:买受人应付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或信用卡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由此引起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
第十六条:买受人应在拍卖品售出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买受人未能在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动、储存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品,须承担如下责任:
(一)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现场支付的保证金视为违约金。
(二)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
(三)撤消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
(四)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再行拍卖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部分应由原买受人支付。
(五)本公司有权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及委托人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十八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拥有所有或处置权的物品时,必须持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并于本公司签定委托拍卖协议书。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该拍卖品的没有设置任何债权。如果委托人违反上述规定,本公司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拍卖品可以设有底价。底价由本公司与买受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底价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本公司有权以低于底价的价格出售,但委托人具有如同于底价出售时应有的拍卖所有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的物品,也不得聘请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本公司有权按拍卖落槌价10%扣除拍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如果拍卖品未能售出,则委托人应按其底价的2%向本公司交纳未拍出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拍卖品交付拍卖人后即由拍卖人负责保管,并承担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风险责任期至按约定将该拍卖品拍卖成交款项交付给委托人或未成交退回给委托人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委托人应按拍卖落槌价1%向本公司交纳保管费;拍卖未成交,委托人应向本公司交纳相当于拍卖底价1%的保管费。
第二十六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则本公司应在拍卖之日起三十天后将出售收益扣除佣金及应计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并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底价百分之三十的款项及其他费用。如图录尚未印刷,也需交纳相当于拍卖品底价10%的款项及其费用。
第二十八条:如果拍卖品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即时取回该拍卖品,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的拍卖收益依法应纳税的,由委托人自行缴纳。
第四章本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及出售方式;
(二)在拍卖品图录中对拍卖品所作的参考性说明。
第三十一条:如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则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品。
第三十二条:如本公司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有权撤消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第三十五条:本次拍卖会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向买受人提供购买拍卖品之《证书》。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则维护委托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定义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山西晋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落槌价”指拍卖师击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三)“底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的最低售价。
(四)“出售收益”指用落槌价减去拍卖佣金及各项费用,应由本公司支付委托人的款项。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采用拍卖方式代为出售的物品,特指在拍卖图录内编有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图录等的收费。
(七)“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
(八)“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祎宁
手 机:1593511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