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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典藏2017春季同步拍·拍 卖 规 则

来源:大联盟竞买    发布时间:2017-07-20 16:53



第一章总则

第 一 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拍卖行业国内外通行惯例制定。

第 二 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其他相关各方均应遵照本规则执行。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争议或损失的,其全部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 三 条  提示

      在本公司组织、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即表明该竞买人与代表委托人拍卖该拍卖品的本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已生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竞买人与委托人应各自承担。

第 四 条  特别声明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品质及拍卖品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卖家)的规定

第 五 条  委托手续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若为自然人,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二)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一旦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四)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进行公开宣传发表;

      (五)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拍卖标的必须同时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非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提出撤回或取消委托。

第 六 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导致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的对拍卖标的的权利主张,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造成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其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 七 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双方均对保留价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保留价的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因未达保留价不能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之后,本公司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人须向本公司支付佣金。

第 八 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的拍卖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 九 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评价;

      (二)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顺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三)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拍卖地点、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

第 十 条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起,该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保留价数额为限。如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并在有效保险期限内,由于本公司的责任直接导致拍卖品发生损坏、灭失的,由本公司视损失的具体情况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保留价。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的保险费;拍卖未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1%的保险费,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拍卖品之日起,,如果拍卖标的成交,保险期限至买受人提取拍卖品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自拍卖日起60天;如拍卖品撤回、被终止、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取回拍卖品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自拍卖日起60天。超过上述保险期限,造成拍卖品损坏、灭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包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后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四条 如委托人书面告知本公司不需要投标其拍卖品,则一切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因自然磨损、自身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自身变化、自燃等有因素或因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气候变化、温度变化、湿度变化等自然因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核爆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恐怖活动、破坏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拍卖品的损坏、灭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卖品的附属物(如装饰、装裱、框架、包装、玻璃、轴头等)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候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所有权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所有权或真实性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支付保证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七条 拍卖品撤回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拍卖品,但应支付以下费用:

      (一)拍卖图录或其他出版物未交付印刷的,按拍卖品保留价的1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如拍卖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已交付印刷,按拍卖品保留价的2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佣金及费用

      拍卖成交后,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依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应在收到该价款之日起7日内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应自行承担所得的出售收益应缴纳的税费。

第二十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后60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收到委托人撤销交易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如同意撤销的,本公司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成交日起7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款项,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拍卖品取回

      如拍卖品未能上拍或上拍后未能成交,委托人应凭委托拍卖合同自拍卖日起15日内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解除委托拍卖合同,本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超过上述期限3个月仍未取回委托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后,如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对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和费用(含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买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与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包括签订竞投书、填写必要登记手续、缴纳竞投保证金、领取竞投号牌等,以取得竞买权。竞买人一旦取得竞买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规则的各项条款。

      (一)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

      (二)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出示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

第二十六条 竞投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缴纳竞投保证金。竞投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功购得拍卖品而成为买受人时,该保证金自动抵作已成交拍卖品的购买价款的一部分。如有余额,将在买受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退还。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除非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二十九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亲自出席,可采用书面方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的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24小时前办理委托手续,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投代理协议、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支付保证金,并于竞投成功后7日内付清包括成交价款、佣金、费用在内的全部款项。如要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24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拍卖品图录是对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质、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或其他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或其代理人有责任亲自察看拍卖品原¬物,对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充分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

第三十二条 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及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如丢失、转让、出借或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使用,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竞投牌即表示接受此时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上的举牌应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认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竞买人为最高出价人时,即表明拍卖合同生效。

      竞买人竞买成功某拍卖品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拍卖人与竞买人各持一份。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自己是某件拍卖品的买受人的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三十四条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在拍卖现场使用的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仅为方便竞买人而设,其显示的拍卖品编号、图片、参考外汇金额等内容仅供参考。如因出现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佣金及费用

      买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的佣金,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价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日当日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20%的定金,并于拍卖日起7日内一次付清剩余购买价款,购买价款为落槌价款及落槌价百分之十的佣金。

      如买受人既未支付上述成交价20%的定金,又未自拍卖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购买款项,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竞投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后或者在成交日起七日期限届满(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拍卖品的风险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应在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逾期不领取的,拍卖品的搬运、储存、保管、保险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 久不付款的处理

      若买受人未能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及时足额付款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收取滞纳金;

      (二)如买受人逾期30日仍未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买受人。

      (三)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任何物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直至买受人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及支付违约金责任,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本公司有权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四)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款项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五)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第四十一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四章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应在拍卖日前预先公开展览,拍卖标的原状以拍卖预展现场的拍卖品状况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价,决定提高竞投价,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品或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本规则规定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受人可依据本规则向本公司交涉: 

      (一)买受人在本场拍卖中竞拍成功的拍卖标的,如对拍卖图录中所标注的时代有异议,可自拍卖日起30天内,委托具有国家文物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持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与本公司交涉,本公司认可其鉴定结论的,买受人可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购买发票,将保持拍卖原¬状的拍卖标的物退还本公司,本公司按买受人所支付的拍卖价款及佣金全额退还买受人。

      (二)竞买人拥有该拍卖品完整、独立的所有权和转让权;

      (三)该拍卖品确系本公司出售。

第四十八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即丧失与本公司交涉之权利:

      (一)刊登拍卖品图录的说明符合当时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或已清楚表明这类意见有争议;

      (二)只能够用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品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品图录出版后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品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拍卖品造成损害;

      (三)原买受人对拍卖品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发票。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自行制定,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份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份的效力不受影响,相关各方应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如中文文本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本公司所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说明、证书等如有与本规则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五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向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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