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2017年艺术品拍卖规则
来源:大联盟竞买 发布时间:2017-05-19 16:06
上海华夏艺术品拍卖规则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参照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拍卖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一章 关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竞买人及买受人
第一条:
竞买人是指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人。
第二条:
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所认可的最高出价人。
第三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四条:
除非在拍卖前,经本公司书面认可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买受人之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应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五条:
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认可本拍卖规则。
第六条:
竞买人举牌表示其认可本公司的加价幅度,除非本公司拍卖师现场行使权利变更加价幅度,否则拒绝任何人以低于加价幅度应价。
第七条:
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确认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品图录
第八条:
拍卖标的的图录是对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质、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仅供竞买人参考。
第九条:
因印刷或摄像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颜色等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第十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观看原物,行使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的权利。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已行使权利并认可拍卖品之现状(包括缺陷),对自己竞买某拍卖品的行为负责。
委托竞买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如不能出席,可通过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
第十二条:
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委托手续,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支付保证金,并在竞买成功的规定时间内付清余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如需取消委托竞买协议,应在拍卖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若出现两个或以上委托竞买者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买成功,则最先与本公司签定委托竞买代理协议者为成功竞买者。
担保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现场讲解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当成是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包括其真伪和品质)。买方应该亲自鉴看拍卖标的原物,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佣金
第十七条:
买受人竞买成功,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规定比例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且买受人应承担本公司可根据下述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买受人如不支付该项费用,本公司有权对其拍卖成功的标的行使滞留权。
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第十八条:
拍卖标的一经售出,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购买价款、佣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并领取拍卖标的(运费自负)。
第十九条:
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异种货币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拍卖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价值折算。本公司为买受人所支付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条:
买受人如支付购买价款和佣金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须在拍卖品售出日起规定时间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保管,本公司对因疏忽或其它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应视为买受人单方面取消交易,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在售出日起规定时间后,如买受人仍未支付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则收取按中国工商银行当时之贷款利率计算为支付款期间之利息,除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
(二)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和委托人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三) 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直至买受人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扣留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 撤销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
(五) 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应由买受人支付。
(六) 将拍卖标的保存于本公司或其它地方,费用由买受人支付,在购买价款项及搬运、储存、保险等其他一切应计费用如数支付后,买受人可取回拍卖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代为包装及处理被购买的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损失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包装公司及货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委托人及保证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即拍卖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司将其视作合法财产之所有人。如系公共财产,委托人不说明,也表明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在将物品委托给公司拍卖交易时,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及拍卖物标的的有关证明,并就交易内容向本公司签署委托书和委托协议。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和买受人保证其对该委托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二十七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上述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则由此而招致的本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如果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交易时,如属中国政府规定禁止出口的艺术品。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将不受理。
第三十条
委托人必须对委托给本公司拍卖的标的享有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买自身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本公司的决定权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有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
(二) 在拍卖标的图录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价;
(三)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四) 委托人所支付其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及修订保留价:
(一) 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 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四)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保留价
第三十四条
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本公司有权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但委托人具有如同于保留价售出时应有的拍卖所得的权利。
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以委托协议形式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的约定比例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一切应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应承认本公司可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售出,则委托人须按照委托协议中所注明的比例支付本公司“未拍出手续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费为底价或者成交价的百分之一,印制图录费详见本公司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如不支付委托协议中商定的佣金和其他费用,本公司可从拍卖标的价款中提取。
保险
第四十条
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售出,就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四十一条
拍卖标的售出,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最高竞买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期限至买受人应付款到期为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规定时间之内。
艺术品拍卖规则
第四十三条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 对就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的赔偿,无论该损失或损坏属于何种性质,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发生,即使该损失或损坏是因疏忽造成,也不能免除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二) 赔偿本公司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所支付的费用;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任何承包人。
第四十四条
因蛀虫或空气情况转变而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以及任何原因造成图画框架或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而需赔偿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时,将保险款扣除本公司费用(用尽除外)后,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出售收益支付
第四十六条
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则本公司应在收到买受人全额应付款项后35天内以人民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本公司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外币,与委托人无关。
第四十七条
如期限界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八条
如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买款项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当于出售收益的款项支付委托人,则该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本公司。
收取购买价款项
第四十九条
如买受人在出售日起规定时间内仍未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购买价款项,但本公司将视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与否。
第五十条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项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撤回拍卖品收费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如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底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他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卖标的底价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缴纳其他费用。
未能出售拍卖标的
第五十二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规定时间,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佣金及其他费用,将余款付给委托人。
第五十三条
规定时间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此后发生意外事故,委托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本公司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对买受人或委托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提高竞拍价,拒绝任何竞拍价,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买受人、委托人和本公司的正常权益不受伤害。
第四章 相关定义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插图说明、包装运输等的费用;
(三)“拍卖标的”指交予本公司供拍卖会出售的物品,尤其指在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四)“赝品”指拍卖品经刻意制造,其作者、年代、来源等各方面资料均属编造,与图录说明不符,并且在拍卖日,该拍卖品的价值大大低于符合图录说明的真品的价值;
(五)“落槌价”指拍卖师下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六)“成交价”指落槌价加所有佣金以及买受人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费用;
(七)“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说明文字之后表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不可能调整;
(八)“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九)“佣金”指本公司按一定比例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用;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例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款项;
(十一)“通知”指书面及其他方式约定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
第六十条
本《拍卖规则》的最终解释权由本公司所有。